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20            作者:校友会老师

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科技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英文宿写为:AAHUSE)。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科技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沟通,为广大校友服务;激励校友弘扬科院“德才兼备、自强不息”的校训精神,不断促进校友与学校的共同发展,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湖南省永州市湖南科技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联络各地校友,并组织开展健康合法的社团活动,为校友之间联络提供平台;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的交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搞好母校教学、科研、管理、就业及各项建设;

(三)沟通母校与校友所在地区的联系,发挥母校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曾在湖南科技学院(包括湖南省立第七师范学校、湖南师范学院零陵分院、原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零陵学院、湖南科技学院)学习过的预科、专科、本科学生以及函授生、自考生、夜大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培训生、进修生和在校工作或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湖南科技学院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建设、就业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和学校提供教学、科研、学术方面和科技方面的信息或支持,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名誉副会长、名誉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理事长(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总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编写工作总结;

(四)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五)办好本会刊物;

(六)组织校友开展交流活动;

(七)建设和维护好湖南科技学院校友网;

(八)联络校友,为在校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 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